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 VOCs 治理重点工作入户核查的通知
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:
为遏制臭氧污染严峻形势,进一步压降我省 VOCs 排放总量, 切实解决涉气企业在使用活性炭处理工艺存在的设计不规范、以 次充好、填充量不足、更换不及时等实际问题,强化排污单位废 气治理规范化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全面开展入户核查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第三方专 家团队,对辖区内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的企业进行一轮入户 核查。对照“活性炭吸附装置入户核查基本要求”(详见附件), 从设计风量、设备质量、气体流速、活性炭质量及填充量等六个 方面进行现场核查,并使用省厅云桌面移动端(政府“环保脸谱” App)逐一录入相关信息,录入时间另行通知。对于其中有一项 或多项指标不达标的,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逐项整改,并 给出整改期限。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评估, 对问题企业予以曝光;对发现涉及活性炭产品质量问题线索,及 时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。
二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。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应先于产生废 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、晚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,鼓励有条件的实现与生产装置的连锁控制。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 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(可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),包含环保产品 名称、型号、风量、活性炭名称、装填量、装填方式、活性炭碘 值、比表面积等内容。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 记录,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、设备运行参数、耗材消耗(采 购量、使用量、装填量、更换量和更换时间、处置记录等)及能 源消耗(电耗)等,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。
三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。各地要组织企业登录江苏省污染源 “一企一档”管理系统(企业“环保脸谱”)录入活性炭吸附设施相 关信息、定期上传设施运行维护记录、签收活性炭状态预警及超 期信息,录入时间另行通知。各级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要及时在省 厅云桌面电脑端(政府“环保脸谱”管理端)内查看活性炭状态 预警及超期信息,督促企业定期、规范更换优质活性炭。一旦发 现企业不及时整改,或整改后预警信息仍然存在等情况,应及时 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。
四、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。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臭氧污染防 治的严峻形势,牢固树立求真务实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扎扎实 实深入一线,切实增强紧迫感、责任感,主动指导企业运行维护 好活性炭吸附装置。各地要提前谋划,组织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团队,制定周密具体、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, 明确入户核查的工作任务、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。通过现场核查、 专题培训、帮扶指导、新媒体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,解决一批活性炭吸附装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,确保污染物稳定达 标排放。省厅也将分别就政府及企业端“环保脸谱”的使用及填 报要求进行培训。
各地在对活性炭吸附装置开展入户核查的同时,同步对辖区 涉 VOCs 企业末端治理设施开展入户摸底排查,对没有废气治理 设施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,限期整改;除恶臭异味治理外,新建 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、光催化、光氧化、水喷淋等 低效末端治理技术,对于已建企业应采用组合式或其他高效治理 工艺进行改造,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企业改造时间,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。
江苏省生态环境厅
2022 年 7 月 8 日